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错营利性安排,其产业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主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工作,不得用于分配。
1.本条清晰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错营利性安排,其产业和收入只能用于公益性或许非营利性工作,不得用于分配,即不得流入其他安排或个人囊中。
2.捐献者将产业捐献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后,即损失对捐献产业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刊出后,其剩下产业须用于与其主旨相符的活动和公益慈善工作,不得用于分配。
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经有关部门同意和监督下,能够依法运营以自养为意图的出产、服务和社会公益工作,如运营素饭馆、法物流转处,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但不得借教敛财,有关收入不得进入个人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