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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pc: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1 11:23:57 来源:欧宝看足球 作者:欧宝体育竞猜平台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精神,不断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尤其是0-2岁婴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婴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服务机构。

  我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和“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到2020年底,我市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1-2个非营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1-2个营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每县(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或在1个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探索适合阳泉实际的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模式,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支持。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到2025年,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形成多元化、多样性、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家长和监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陪产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减少工作时长等方式,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我市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北京铁路局所属阳泉站)

  构建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市、县(区)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专家团队,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卫健部门要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卫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互联网+ ”等方式,开展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喂养护理、预防接种、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宣教普及工作,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照护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创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站),积极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科学育儿活动。探索建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如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等,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推动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创新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3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渠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在人群密集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积极参加国家托育照护服务试点,结合阳泉实际,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制定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依法创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引导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加大托育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规模,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应。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局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编制、行政审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要依法简化登记备案流程和程序,力争缩短开办时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指导、监管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评估考核。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防入侵报警设备,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让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健委)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区)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提供公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宣传指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婴幼儿保教费。(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

  鼓励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幼教、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规划。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县(区)要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实行卫健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据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2020年是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年。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政策,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全力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为强化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沟通联系,特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卫健委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编办、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共19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遇特殊情况可调整会议次数。会议由市卫健委负责人主持,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梳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堵点和难点,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相关领导安排部署婴幼儿照护相关工作。

  各联席成员单位切实重视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认线岁以下托育机构建设、照护服务等相关政策,各司其责,夯实责任,并确定一名联系人,确保各联席部门间相互沟通顺畅,保障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各联席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系人上报至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审批注册登记。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市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县(区)卫健体局可以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解决“幼有所育”问题,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20〕 号)。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和“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

  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020年底,全市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各县(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多样性、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①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②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③政府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④支持社会资本在人群密集区域依法创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⑤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⑦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

  ①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③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让家长放心。

  ④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⑤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③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④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④县(区)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④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①鼓励市属高职和中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规划。

  ②鼓励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

  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①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②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原标题:《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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